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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网络整合 2013-12-27 11:18:43
(七)监考队伍的组成及监考人员的职责
1.市直属和惠城区学校监考队由大中专学校体育类学生组成。各考区考试监考队的组成人员由县(区)教育考试中心统一抽调,但不得聘请有体育中考任务学校的教师担任监考员。应考的学生直接参与监考。
2.各考区的每个考点至少设2个监考队,由主考1人,副主考1人,纪检1人或以上,考务2人或以上,监考员若干。监考员应临时抽签分组和上岗。
3.监考人员要认真学习考试规则,掌握正确的裁判方法,对考生一视同仁,做到统一尺度,统一标准。
4.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,做到严肃、认真、公正、准确。
5.服从领导,团结协作,遵守纪律,文明礼貌,佩证上岗。
6.考试前监考队负责人要向考生宣布有关事项和要求。监考人员对考生要态度和蔼,热情服务。
7.监考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考点(检录员提前30分钟),工作期间不准擅离职守,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,经考区负责人同意方可离开。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严禁开启,不准私自与外界联系,不允许离岗串场。
8.检录组在开考前30分钟与参加考试的学校联系,收齐该校全部考生成绩登记表。检录员对缺考、缓考生进行登记,并做好分道、分项等工作。检录长召集考生在指定地点集合,宣布考试纪律和要求。
9.监考人员要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,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。
10.每测完考试项目后,由监考员当场宣布成绩。
11.登记考生成绩出现错误时,监考人员应会同主考(副主考或纪检员)和考生本人用红色笔进行更正,并分别签名。
12.考试完毕后,检录组长应将考生成绩登记表进行检查,无误后,装袋密封交考点考务组保管。每场考试完毕,考务人员立即将考生成绩登记表交县(区)教育考试中心。
13.应考的考生参与考试监督工作的要求(另附)
八、纪律要求
(一)体育考试中严禁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,如有发现违纪行为,追究责任,由市教育局纪检组调查处理。
(二)各考区的主考及纪检人员要严格把好监考纪律关,市教育考试中心对各考区考试情况可随时进行抽查或复查,一经发现问题可令其停考或重考,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(三)考试中,对不尽责的监考人员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或撤换。严重者交市教育局纪检组调查处理。
(四)各考点不得用公款请吃请喝,学校和个人不得向监考人员馈赠物品,监考人员不得收取任何学校和个人馈赠的物品。各考区设立举报制度和现场投诉,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校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,并予以通报。
九、各县(区)于4月30日前将本县(区)初三毕业生体育考试情况汇报材料报市教育考试中心,电话:2399322,邮箱:li98502@163.co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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